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