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