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