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