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

发布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六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发证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八条 发证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十二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发证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 第九条 发证部门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询。 第十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格式、内容、有效期限、编号方式等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执行。 第十一条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燃气经营许可,其中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新法定代表人应具有燃气… 第十二条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重新申请经营许可: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的发证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燃气经营许可: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遗失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由发证部门在其官方网站上免费发布遗失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发证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企业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第十九条 发证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对燃气经营的事中监管。针对违法违规燃气… 第二十条 发证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建立本行政区域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内容包括燃气许可证发证、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等,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信息、燃气经营出… 第二十一条 农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