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

申请人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情况,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或租赁情况,企业工商登记和资本结构情况的说明。

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