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的发证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燃气经营许可:
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
依法可以撤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燃气经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应当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