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燃气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燃气经营企业对原有用户安置和设施处置等相关方案;
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相关的材料。
发证部门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燃气经营企业对原有用户安置和设施处置等相关方案;
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相关的材料。
发证部门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