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十章 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第一节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一节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十章 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第一节 爆炸物品贮存 第三百六十三条 爆炸物品的贮存,永久性地面爆炸物品库建筑结构(包括永久性埋入式库房)及各种防护措施,总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建有爆炸物品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存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该厂1个月生产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3个月生产量。没有爆炸物品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存… 第三百六十五条 开凿平硐或者利用已有平硐作为爆炸物品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各种爆炸物品的每一品种都应当专库贮存;当条件限制时,按照国家有关同库贮存的规定贮存。 第三百六十七条 地面爆炸物品库必须有发放爆炸物品的专用套间或者单独房间。分库的炸药发放套间内,可以临时保存爆破员的空爆炸物品箱与起爆控制器。在分库的雷管发放套间内发放雷管时,必… 第三百六十八条 井下爆炸物品库应当采用硐室式、壁槽式或者含壁槽的硐室式。 第三百六十九条 井下爆炸物品库的布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第三百七十条 井下爆炸物品库必须采用砌碹或者用非金属不燃性材料支护,不得渗漏水,并采取防潮措施。爆炸物品库出口两侧的巷道,必须采用砌碹或者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支护长度不得小于5… 第三百七十一条 井下爆炸物品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数码电子雷管需要量。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井下爆炸物品库距爆破工作地点超过2.5km的矿井以及井下不设置爆炸物品库的矿井内,可以设爆炸物品发放硐室,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三百七十三条 井下爆炸物品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贮存爆炸物品的硐室或者壁槽内安设照明设备。 第三百七十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爆炸物品领退制度和爆炸物品丢失处理办法。 第十章 目录 第三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