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三百七十一条

第三百七十一条 井下爆炸物品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数码电子雷管需要量。

井下爆炸物品库的炸药和数码电子雷管必须分开贮存。

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t,数码电子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数码电子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要量。

库房的发放爆炸物品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