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三百七十二条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井下爆炸物品库距爆破工作地点超过2.5km的矿井以及井下不设置爆炸物品库的矿井内,可以设爆炸物品发放硐室,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发放硐室必须设在独立通风的专用巷道内,距使用的巷道法线距离不得小于25m。
发放硐室爆炸物品的贮存量不得超过1天的需要量,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
炸药和数码电子雷管必须分开贮存,并用不小于240mm厚的砖墙或者混凝土墙隔开。
发放硐室应当有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出口处必须设1道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
建井期间的爆炸物品发放硐室必须实现独立通风。必须制定预防爆炸物品爆炸的安全措施。
管理制度必须与井下爆炸物品库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