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2024年) 第四章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202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规划管理与实施 第十九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煤炭产业发展需要和规划实施条件变化等进行修编或局部调整。已批准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规划重大调整,省级煤炭… 第二十条 已批准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属于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调整情形的,省级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部门应编制局部调整方案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矿区内煤矿应按规定在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确定的产能规模内组织建设生产。通过项目改扩建、技术改造、生产能力核定等方式增加产能超出规划确定规模的,应先组织修编或局部调整… 第二十二条 省级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部门在收到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批复文件后,应当将批复文件转发省级煤炭行业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林草、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等部…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