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202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矿区内煤矿应按规定在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确定的产能规模内组织建设生产。通过项目改扩建、技术改造、生产能力核定等方式增加产能超出规划确定规模的,应先组织修编或局部调整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并报规划审批部门审批或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