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202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省级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部门在收到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批复文件后,应当将批复文件转发省级煤炭行业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林草、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以及矿区所在地市(盟、州)、县(旗)人民政府。
省级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的组织实施,开展实施情况评估和事中事后监管,督促矿区内煤炭开发企业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组织建设生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加强对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综合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