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202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已批准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属于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调整情形的,省级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部门应编制局部调整方案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实施:
矿区边界范围缩小的;
矿区内井(矿)田合并或分立且不增加涉及的井(矿)田总规模的;
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方面确定的产能储备煤矿设计产能增加的;
其他需要局部调整的情形。
编制局部调整方案不需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同意后的调整方案抄送国务院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