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202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同意批复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当向规划申报单位下达批复文件,同时抄送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不同意批复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当告知规划申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