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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202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规划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 规划总规模超过1000万吨/年的煤炭矿区,其总体规划由矿区所在地省级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部门会同省级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报送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文件后,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规划申报单位,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逾…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后,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七条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矿区,省级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部门在报批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同意批复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当向规划申报单位下达批复文件,同时抄送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不同意批复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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