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202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报送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文件后,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规划申报单位,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