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2024年) 第三章 规划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2024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规划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 规划总规模超过1000万吨/年的煤炭矿区,其总体规划由矿区所在地省级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部门会同省级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