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202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矿区概况;
矿区范围及勘查程度评价;
资源条件评价,包括地层与构造、煤层、水文地质、开采技术条件及工程地质、资源储量、煤质等;
矿区开发的必要性评价;
矿区开发方案评价,包括矿区开发现状、规划原则、与相关规划的衔接情况和国家有关标准的相符性、井(矿)田划分方案、规划建设规模及开拓方式、煤矿开发时序及矿区均衡生产服务年限、与其他矿种的协调开发、产能储备可行性等;
煤炭洗选加工和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包括原煤可选性及产品利用方向、目标市场、煤炭洗选加工与布局、资源综合利用等;
外部建设条件评价,包括矿区铁路、公路等集疏运条件和运输结构、供电电源及供电方案、供水水源及供水方式、通讯等;
矿区总平面布置及辅助设施评价,包括矿区地面总布置、建设用地、防洪排涝、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
矿区安全生产与灾害防治评价;
矿区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耕地保护和节能降耗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评价;
主要结论和建议;
评估报告应当附规划矿井(露天矿)基本特征表、矿区勘查程度图、矿区井(矿)田划分图、矿区及井(矿)田拐点坐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