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2024年) 第三章 规划申报与审批 第十七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2024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规划申报与审批 第十七条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矿区,省级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部门在报批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