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烈士评定工作办法(2025年) 第四章 烈士评定工作办法(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复核程序 第二十四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审查评定烈士的,本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月度向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送以下烈士…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评定烈士的,按月度向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供以下烈士复核材料: 第二十六条 军队有关单位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评定烈士的,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按月度向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供以下烈士复核材料: 第二十七条 烈士复核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收到烈士复核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牺牲情形、法规适用、评定程序等进行审查,并按季度书面反馈复核结果。 第二十九条 烈士评定机关是省级人民政府的,烈士评定通知书由本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发送至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需要跨省份发送烈士评定通知书… 第三十条 烈士评定机关是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或军队有关单位的,在向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送烈士评定通知书时,应当抄… 第三十一条 发送烈士评定通知书,按照下列顺序确定接收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属于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均已定居国(境)外、国内户口已注销的,烈士评定通知书发送至烈士生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均…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