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烈士评定工作办法(2025年) 第四章 复核程序 第三十条 烈士评定工作办法(2025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复核程序 第三十条 烈士评定机关是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或军队有关单位的,在向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送烈士评定通知书时,应当抄送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