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评定工作办法(202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发送烈士评定通知书,按照下列顺序确定接收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烈士父母(抚养人)的户籍地;

烈士配偶的户籍地;

烈士子女的户籍地,有多个子女的,为长子女户籍地;

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为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的户籍地,有多个符合条件的兄弟姐妹的,为其中长者的户籍地。

没有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但有烈士其他兄弟姐妹的,为烈士其他兄弟姐妹的户籍地,有多个符合条件的兄弟姐妹的,为其中长者的户籍地;

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的,不制发烈士评定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