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评定工作办法(202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审查评定烈士的,本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月度向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送以下烈士复核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评定烈士的决定;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报上级人民政府评定烈士的审核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评定烈士的报告或审核意见;

牺牲情形有关调查核实材料;

牺牲人员死亡证明;

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