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评定工作办法(202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军队有关单位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评定烈士的,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按月度向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供以下烈士复核材料:

军队有关单位评定烈士的决定;

牺牲人员所在单位提出的申报烈士材料;

逐级审核的有关材料;

牺牲情形有关调查核实材料;

牺牲人员死亡证明;

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