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烈士光荣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21年) 第四章 《烈士光荣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2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持证烈士遗属变更 第十八条 持证烈士遗属确定后原则上不再变更。持证烈士遗属死亡的,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烈士遗属可以向本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变更;申请人为现… 第十九条 申请变更持证烈士遗属,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书面申请(包括烈士信息、原持证烈士遗属信息、与烈士的关系和申请理由等),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原持证烈士遗属死亡证明等,…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烈士遗属中无符合持证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变…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提出变更意见,通过全国褒扬纪念信息管理系统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不符… 第二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在全国褒扬纪念信息管理系统内审核通过;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予以驳回。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