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光荣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2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在全国褒扬纪念信息管理系统内审核通过;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予以驳回。
申请人与原持证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不属同一省份的,应当征求原持证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意见。原持证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认为可以变更的,予以确认;认为不能变更的,应当不同意并告知理由。
申请人与原持证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不属同一省份的,应当征求原持证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意见。原持证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认为可以变更的,予以确认;认为不能变更的,应当不同意并告知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