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烈士光荣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21年) 第四章 持证烈士遗属变更 第二十一条 《烈士光荣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21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持证烈士遗属变更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提出变更意见,通过全国褒扬纪念信息管理系统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