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烈士光荣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21年) 第四章 持证烈士遗属变更 第二十条 《烈士光荣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21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持证烈士遗属变更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烈士遗属中无符合持证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变更,《烈士光荣证》可以由烈士后人自行协商,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