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烈士光荣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21年) 第五章 《烈士光荣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2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证件补发 第二十三条 持证烈士遗属应当珍惜爱护、妥善保管《烈士光荣证》。因不可抗力或非持证烈士遗属主要责任等原因导致《烈士光荣证》灭失或遗失的,持证烈士遗属可以向本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 第二十四条 申请补发《烈士光荣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书面申请(包括烈士信息、持证烈士遗属信息、与烈士的关系和申请理由等),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登报遗失声明等。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补发条件的,应当提出补发意见,通过全国褒扬纪念信息管理系统逐级上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审核;不符合补发条件的,… 第二十六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补发条件的,予以补发,证书登记内容保持不变,制发日期填写补发日期;不符合补发条件的,予以驳回。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