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烈士光荣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21年) 第五章 证件补发 第二十四条 《烈士光荣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2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证件补发 第二十四条 申请补发《烈士光荣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书面申请(包括烈士信息、持证烈士遗属信息、与烈士的关系和申请理由等),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登报遗失声明等。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