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烈士光荣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21年) 第五章 证件补发 第二十三条 《烈士光荣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2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证件补发 第二十三条 持证烈士遗属应当珍惜爱护、妥善保管《烈士光荣证》。因不可抗力或非持证烈士遗属主要责任等原因导致《烈士光荣证》灭失或遗失的,持证烈士遗属可以向本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补发。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