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光荣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2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补发条件的,应当提出补发意见,通过全国褒扬纪念信息管理系统逐级上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审核;不符合补发条件的,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