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烈士光荣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21年) 第五章 证件补发 第二十六条 《烈士光荣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2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证件补发 第二十六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补发条件的,予以补发,证书登记内容保持不变,制发日期填写补发日期;不符合补发条件的,予以驳回。 补发的《烈士光荣证》由持证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时送达持证烈士遗属。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