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光荣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2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持证烈士遗属确定后原则上不再变更。持证烈士遗属死亡的,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烈士遗属可以向本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变更;申请人为现役军人且无户籍的,可以向其经常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