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正案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正案(2008年) 发布机关 公安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一、 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七条修改为: (一) 1次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的,重伤2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20人以上的,受灾50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二) 1次火灾死亡1人以上的,重伤1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的,受灾30户以上的,由地(市、州、盟)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三) 1次火灾重伤10人以下或者受灾30户以下的,由县(市、区、旗)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其他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具体分级管辖规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二、 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八条修改为: 三、 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九条修改为: (一) 有人员死亡的火灾; (二) 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发生火灾社会影响大的单位和部门; (三) 具有放火嫌疑线索的火灾。 相关版本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 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2012)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8)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正案(2008)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