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正案(2008年)
  3. 一、 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七条修改为:
  4. (三)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正案(2008年) (三)

一、 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七条修改为:

(三) 1次火灾重伤10人以下或者受灾30户以下的,由县(市、区、旗)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其他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具体分级管辖规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二) 目录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