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正案(2008年) 一、 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七条修改为: (三) 1次火灾重伤10人以下或者受灾30户以下的,由县(市、区、旗)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正案(2008年)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其他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具体分级管辖规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一、 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七条修改为: (三) 1次火灾重伤10人以下或者受灾30户以下的,由县(市、区、旗)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其他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具体分级管辖规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火灾,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相关区域的公安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三)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