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正案(2008年) 三、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正案(2008年) 三、 三、 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九条修改为: 下列火灾发生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参加火灾调查。构成放火嫌疑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立案侦查。 (一) 有人员死亡的火灾; (二) 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发生火灾社会影响大的单位和部门; (三) 具有放火嫌疑线索的火灾。 引用法条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九条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