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年) 第二章 火灾事故调查的管辖 第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火灾事故调查的管辖 第九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发生群死群伤和政治、社会影响大的火灾或认为具有放火嫌疑的案件,应当及时通知刑事侦查人员参加调查,如构成放火案件的,应当移交公安刑事侦查部门立案侦查。 第八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