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年) 第二章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火灾事故调查的管辖 第六条 火灾事故的调查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七条 火灾事故的调查,按下列分工进行: 第八条 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必要时可以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的火灾事故进行复查。 第九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发生群死群伤和政治、社会影响大的火灾或认为具有放火嫌疑的案件,应当及时通知刑事侦查人员参加调查,如构成放火案件的,应当移交公安刑事侦查部门立案侦查…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