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火灾事故的调查,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旗)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旗)或者地(市、州、盟)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地(市、州、盟)或者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跨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的调查,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相关区域的公安消防机构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