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2022年) 2. 2.6条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五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2022年) 第五章 2. 2.6条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五章 定期报告 第一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5.1.1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 (一) 净利润为负值; (二) 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 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 (四)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 (五) 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 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 (七) 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5.1.2 上市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 (一) 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可 (二) 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 5.1.3 上市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 5.1.4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 (一) 因本规则第5.1.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二) 因本规则第5.1.1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 (三) 因本规则第5.1.1条第一款第(六)项披露业绩预告 (四) 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5.1.5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 (一)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 (二)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 (三) 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 5.1.6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 5.1.7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 5.1.8 上市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数据有 5.1.9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 第二节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5.2.1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 5.2.2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5.2.3 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本 5.2.4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5.2.5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有关规 5.2.6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 5.2.7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 (一) 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 (二) 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本 5.2.8 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 (一)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或 (二) 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四)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 按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2.9 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一) 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 (二) 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 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四)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五)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2.10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第5.2.9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 5.2.11 上市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本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 5.2.12 上市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 5.2.13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还应当在年度报 (一) 转股价格历次调整、修正的情况,经调整、修正后的 (二)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 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 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五) 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偿债 (六)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5.2.14 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者因财 第三节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3.1 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回报股东,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5.3.2 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 5.3.3 上市公司在报告期结束后,至利润分配、资本公积 5.3.4 上市公司存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5.3.5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者资本 5.3.6 上市公司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 5.3.7 方案实施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通过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二) 派发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 (三) 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新增股份上市日; (四) 方案实施办法; (五) 股本变动结构表(按变动前总股本、本次派发股票股利数、本次转增股本数、变动后总股本、占总股本比例等项目列示); (六) 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需要调整的 (七) 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按新股本摊 (八)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5.3.8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后两个月内, 4.5.7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