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2022年) 5.3.3

5.3.3 上市公司在报告期结束后,至利润分配、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告前股本总额发生变动的,应当以最新股本总

额作为分配或者转增的股本基数。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

应当明确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告后至实施前,

出现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股本总额发生变动

情形时的方案调整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