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2022年) 5.2.6
5.2.6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本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
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
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
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
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
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