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六章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立案 第三十七条 海警机构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当事人投案,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网上受案登记。 第三十八条 海警机构对受理的案件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受案登记中注明: 第三十九条 属于海警机构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案件或者发现案件的海警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 第四十条 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个人信息和报案行为的,海警机构应当在受案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 第四十一条 海警机构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和其他国家机关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出具接受证据清单,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录音录像。移送… 第四十二条 海警机构对受理或者发现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海警机…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