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海警机构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当事人投案,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网上受案登记。
对能够当场判明不属于海警机构职责范围的案件,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移送机关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移送机关对口头告知内容没有异议的,可以不予受理。
对存在重复报案、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情形的案件,应当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移送机关作出解释,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