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海警机构对受理的案件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受案登记中注明:

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且属于本单位管辖的,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并制作立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移送机关;

对属于海警机构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移送机关;

对不属于海警机构职责范围以及其他不予调查处理的事项,应当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移送机关不予调查处理,但因无法取得联系、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海警机构对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参照前款规定进行审查、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