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海警机构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和其他国家机关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出具接受证据清单,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录音录像。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